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14民辖终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骞,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明军,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兵,女,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原审
被告:赵国恩,男,1950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原审
被告:葫芦岛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北昌街**2A。
法定代表人:李荣林,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赵骞因与被上诉人赵兵、原审被告赵国恩及葫芦岛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1402民初357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赵骞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骞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晓芳
审判员 周 艾
审判员 梁珏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符 敏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