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8执恢541号 申请执行人聂启华,男,汉族,1963年5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执行人陈文启,男,汉族,1961年2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余大群,女,汉族,1971年11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关于聂启华申请执行陈文启、余大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成华民初字第2574号民事调解书(2018)川0108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2018年27月25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欠款7185026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同时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进行查询,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其中被执行人陈文启所有的位于成华区××路××号××号××单元××层××号房屋(权2495889)已于2018年8月29日拍卖成交,拍卖成交价为2011000元,本院已退给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成华支行。被执行人余大群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层××号房屋(权2409778)经一拍、二拍及变卖程序均流拍,申请人不接受以物抵债,该房屋暂无法处置。除此以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伟
审判员 薛跃发
审判员 伍宏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