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503民初206号

闫育民与张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闫育民;张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503民初206号

原告:闫某某,男,汉族。

被告:张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原告闫某某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审判员  苏新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可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