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503民初206号
原告:闫某某,男,汉族。
被告:张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原告闫某某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审判员 苏新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可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