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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民初1149号

张某与孟某、某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孟某;某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甘0802民初1149号

原告:张某,现住本区行署巷市。

被告:孟某,现住本区平凉市。

被告:某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某。

被告:乔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孟某、某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门窗公司)、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借款830000元(自2018年11月1日开始计息,息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孟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8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当时口头约定月利率2%。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2018年12月21日,被告孟某向原告出具保证一份,承诺其在xx省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有未结工程款,结清后立即归还。被告实际控制的某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妻子兼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某作为保证人,对该笔借款提供保证。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依法起诉,诉请同前。

被告孟某辩称,2014年其借原告10万元,之后可能还借了几万元。后来原告说借条丢了,让其重新打了17万元的条子,之前的条子未撕毁。去年,其给原告打的80多万的条子,是受到原告威胁才出具的,当时其已报警了。从2014年起借原告的钱后,已给原告归还14万元多,有银行回单为证。

被告某门窗公司、乔某共同辩称,孟某借原告钱的事情其根本不知道。原告今年过年前到家里闹时,才知道孟某借了原告83万元。其和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与孟某认识后,被告孟某从2013年起开始在原告张某处借款周转。2018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孟某在一彩票室内算账后,被告孟某向原告出具一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张某现金人民币830000元整。其中累计数次借原告本金50万元。同年12月21日,乔某、某门窗公司共同向原告出具书面保证,保证孟某欠张某钱款等xx工程款结算后清偿。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等在卷佐证,经当庭质证,本院审查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本案原告与被告孟某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故对超过部分应予以剔除。被告孟某提交的还款清单及银行回单均发生在其向原告出具83万元借条之前,孟某作为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向原告出具借条时未注明是否包括已还款项,出具借条后至今未提起撤销之诉,故应认定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该张借条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不包括已清偿的借款。乔某于2018年12月2日在向原告出具的书面保证上签字时,还默许孟某在该书面保证上盖章,因乔某系某门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应认定乔某与某门窗公司向原告作出了共同保证的意思表示,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孟某向其出具借条后(2018年11月1日-2019年3月1日)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故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年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清偿原告张某借款本金720000元。被告乔某、某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550元,被告孟某、乔某、某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5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铁永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洪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