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8民终3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府谷县德丰煤矿,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新民镇板墩村。
法定代表人:余海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暴文渊,陕西宇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龙,陕西宇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贵均,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珙县。
上诉人府谷县德丰煤矿因与被上诉人杨贵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2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府谷县德丰煤矿于2019年3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府谷县德丰煤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府谷县德丰煤矿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府谷县德丰煤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慧云
审判员 霍 韬
审判员 惠莉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段欣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