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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23民初827号

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席建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山西省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席建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823民初827号

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

法定代表人:杨振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华,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居民,系公司员工。

被告:席建伟,男,约49岁,汉族,闻喜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席建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闫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许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