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9民初1290号
原告:郑全祥,男,195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民,蓟州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和韵(天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刘庄子村南环秀湖生态总部基地内**楼**(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乔臻,总经理。
被告:乔臻,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蓟州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郑全祥与被告和韵(天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乔臻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郑全祥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郑全祥撤诉。案件受理费801元,由郑全祥负担。
审判员 魏树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史龙国
书记员蒙文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