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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1302执1961号

朝阳市双塔区宏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朝阳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季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朝阳市双塔区宏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朝阳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季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辽1302执1961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宏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作玲,董事长被执行人朝阳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开发区竹林,住所地朝阳市开发区竹林路5段法定代表人季春旭,总经理。被执行人季萍,女,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本院在执行朝阳市双塔区宏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季萍、朝阳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的(2017)辽1302民初25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朝阳市双塔区宏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季萍偿还申请人朝阳市双塔区宏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0元,并利随本清。被执行人朝阳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季萍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诉讼费18,400元、执行费27,584元。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季萍、朝阳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季萍在朝阳巨业装饰有限公司、葫芦岛百达商贸有限公司、葫芦岛德顺商贸有限公司有股息红利,因经营不当,暂无处置价值。被执行人季萍名下有朝阳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理财、公积金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息、诉讼费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季萍、朝阳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宏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季萍、朝阳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宏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季萍、朝阳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在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冀朝勋

审判员 吴建军

审判员 于 江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钱红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