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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3财保194号

东莞市朋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曹小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21-09-15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东莞市朋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曹小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3财保194号

申请人:东莞市朋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南城街道胜和路胜和商住广场B座5K号。

法定代表人:黄土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雅,女,汉族,1988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商丘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曹小华,男,汉族,1982年7月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耒阳市。申请人东莞市朋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曹小华相应价值88719.6元的财产,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额度相当于88719.6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藏匿财产,导致生效判决无法顺利进行为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曹小华相应价值88719.6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梁 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淑贤周雪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