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吉0681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林业局,地址: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刘开华,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宜方,临江市林业局法制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福生,临江市林业局蚂蚁河林业站站长。
被
申请人:牟善绪,男,1951年8月8日出生,现住临江市。 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林业局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临林蚂林罚决字[2018]第01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内容为“1.责令牟善绪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移除在非法开垦林地内种植的人参,拆除参棚,恢复原状;2.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400.2平方米×10元/平方米=4002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于2014年8月在临江市蚂蚁河乡西北岔村六社(2009版森工林相图17林班)非法开垦林地400.2平方米用于种植人参。临江市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临林蚂林罚决字[2018]第01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2018年10月31日前移除在非法开垦林地内种植的人参,拆除参棚,恢复原状;2.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400.2平方米×10元/平方米=4002元。”2019年2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被申请人在接到催告书十日内仍未自动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受理后依法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林业局于2018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下发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林业局临林蚂林罚决字[2018]第01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其中该处罚决定书第一项由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林业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继英
审判员 袁秋林
审判员 吴燕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春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