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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藏0523民初30号

次仁旦巴与洛桑多吉、洛桑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21-08-16
所属地区
桑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次仁旦巴;洛桑多吉;洛桑;达瓦次仁;罗布次仁;普布次仁;罗布顿珠;次仁多布杰;巴桑次仁;克珠;洛桑欧珠;阿旺罗布;旦增群培;旦增多吉;欧珠多吉;索朗次仁;欧珠多吉;多吉罗布;仁增旺扎;洛桑旦增;萨吉罗布;土旦朗杰;吾金平措;索朗顿珠;强巴次仁;罗布旺久;洛桑欧珠;坚参;贡布次旦;平措朗杰;洛桑旦增;坚赞;见参;高怀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桑日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藏0523民初30号

原告:次仁旦巴,男, 1986年4月15日出生,藏族,西藏桑日县人,现住西藏桑日县。

原告:洛桑多吉,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藏族,西藏桑日县人,现住西藏桑日县。

原告:洛桑,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藏族,西藏桑日县人,现住西藏桑日县。

原告:达瓦次仁,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藏族,西藏桑日县人,现住西藏桑日县。

原告:罗布次仁,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藏族,西藏桑日县人,现住西藏桑日县。

原告:普布次仁,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藏族,西藏桑日县人,现住西藏桑日县。

原告:罗布顿珠,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藏族,西藏桑日县人,现住西藏桑日县。

原告:次仁多布杰,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藏族,西藏桑日县人,现住西藏桑日县。

原告:巴桑次仁,男,1976年3月9日出生,藏族,西藏桑日县人,现住西藏桑日县。

原告:克珠,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藏族,西藏桑日县人,现住西藏桑日县。

原告:洛桑欧珠,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藏族,西藏桑日县人,现住西藏桑日县。

原告:阿旺罗布,男,1981年3月7日出生,藏族,西藏桑日县人,现住西藏桑日县。

原告:旦增群培,男,1988年9月4日出生,藏族,西藏桑日县人,现住西藏桑日县。

原告:旦增多吉,男,1994年12月25日出生,藏族,西藏桑日县人,现住西藏桑日县。

原告:欧珠多吉,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藏族,西藏桑日县人,现住西藏桑日县。

原告:索朗次仁,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藏族,西藏桑日县人,现住西藏桑日县。

原告:欧珠多吉,男,1991年9月5日出生,藏族,西藏桑日县人,现住西藏桑日县。

原告:多吉罗布,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藏族,西藏桑日县人,现住西藏桑日县。

原告:仁增旺扎,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藏族,西藏桑日县人,现住西藏桑日县。

原告:洛桑旦增,男,1993年3月27日出生,藏族,西藏桑日县人,现住西藏桑日县。

原告:萨吉罗布,男,1967年8月5日出生,藏族,西藏桑日县人,现住西藏桑日县。

原告:土旦朗杰,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藏族,西藏桑日县人,现住西藏桑日县。

原告:吾金平措,男,1992年6月1日出生,藏族,西藏桑日县人,现住西藏桑日县。

原告:索朗顿珠,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藏族,西藏桑日县人,现住西藏桑日县。

原告:强巴次仁,男,1981年3月3日出生,藏族,西藏桑日县人,现住西藏桑日县。

原告:罗布旺久,男,1979年2月8日出生,藏族,西藏桑日县人,现住西藏桑日县。

原告:洛桑欧珠,男,1989年6月7日出生,藏族,西藏桑日县人,现住西藏桑日县。

原告:坚参,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藏族,西藏桑日县人,现住西藏桑日县。

原告:贡布次旦,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藏族,西藏桑日县人,现住西藏桑日县。

原告:平措朗杰,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藏族,西藏桑日县人,现住西藏桑日县人。

原告:洛桑旦增,男,1993年4月5日出生,藏族,西藏桑日县人,现住西藏桑日县。

原告:坚赞,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藏族,西藏桑日县人,现住西藏桑日县。

原告:见参,男,1988年8月7日出生,藏族,西藏桑日县人,现住西藏桑日县。共同

诉讼代表人:欧珠多吉、土旦朗杰。

被告:高怀清,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现住西藏桑日县。

原告土旦朗杰、欧珠多吉等33人诉被告高怀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土旦朗杰、欧珠多吉等33人自愿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土旦朗杰、欧珠多吉等33人诉被告高怀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土旦朗杰、欧珠多吉等33人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为由,要求撤回诉讼,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土旦朗杰、欧珠多吉等33人撤诉。案件受理费5664.05元,减半收取2832.03元,由原告土旦朗杰、欧珠多吉等33人负担1416.02元,被告高怀清负担1416.02元。

审 判 长 拉巴卓玛

审 判 员 索朗巴珠人 民 陪 审 员 琼 达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德庆曲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