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财保199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饶瑜,女,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被
申请人:韩光良,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
被
申请人:王琳,女,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解除保全申请人饶瑜与被申请人韩光良、王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2018)鄂0103财保199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韩光良、王琳名下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饶瑜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韩光良、王琳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解除保全申请人饶瑜要求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韩光良、王琳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具体明细为:1、解除对被申请人韩光良名下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小区28栋2单元703室的房产的查封、冻结;2、解除对担保人饶清名下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纸坊大街701号中建龙城二期16栋1单元15层4室的房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管秋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