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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113执1759号

李忠利、康贤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忠利;康贤玉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113执1759号

申请执行人:李忠利,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康贤玉,女,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李忠利与被执行人康贤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113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以(2018)鲁0113执1759号立案执行。 (2018)鲁0113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

一、由被告康贤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忠利借款本金47630元;

二、由康贤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忠利支付借款利息133元;

三、由康贤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忠利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起诉之日止,以本金476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康贤玉负担。 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康贤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2019年2月15日、3月23日先后三次对被执行人康贤玉的财产状况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起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多个银行帐户,因存款余额太少,不足以执行,但本院已予以冻结。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截止目前,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金4763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均未支付。2019年2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康贤玉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2月25日与申请执行人约谈,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任立彬

人民陪审员  李 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岳秋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