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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07执214-1号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607执214-1号 申请人王某某(又名王琳),女,1989年11月8日生,汉族,满城区刘家台乡。 被执行人平某,男,1991年9月14日生,回族,保定市徐水区。 关于王某某与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2018)冀0607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平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平某所有的冀FJ69**小型轿车一辆。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平某不得对被查封财产买卖、变卖、隐匿、毁损、转移;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但因被执行人平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8年月日至2020年月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维 ××××年××月××日

书记员  米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