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4民初179号
原告:孟凡福,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丰县。
被告:朝阳区外婆印象烤鸭店,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义和路****楼**。 经营者:张立波,女,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孟凡福诉被告朝阳区外婆印象烤鸭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孟凡福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凡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孟凡福负担。
审判员 张雪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博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