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甘1027执541号
申请执行人:陈社香,女,汉族,农民,住镇原县。
被执行人:张宏毅,男,汉族,农民,住镇原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社香与被执行人张宏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027民初2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宏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社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宏毅赔偿陈社香各项损失13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张宏毅自动履行了执行标的13500元。
本院认为,(2019)甘1027民初2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张宏毅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社香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全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的(2019)甘1027民初2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张宏毅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