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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03民初499号

孔宪雷与郭少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孔宪雷;郭少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503民初499号

原告:孔宪雷,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中专文化,群众,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艳如,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少铎(郭少锋),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

原告孔宪雷与被告郭少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孔宪雷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宪雷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宪雷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孔宪雷承担。

审判员  张苗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为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