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503民初499号
原告:孔宪雷,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中专文化,群众,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艳如,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少铎(郭少锋),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
原告孔宪雷与被告郭少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孔宪雷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宪雷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宪雷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孔宪雷承担。
审判员 张苗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为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