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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24执恢143号之一

王四海、杨秋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四海;杨秋方;李永福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24执恢1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四海,女,汉族,1971年10月6日出生,住栾川县。

被执行人:杨秋方,女,汉族,1963年12月5日出生,住栾川县。

被执行人:李永福,男,汉族,1963年12月5日出生,住栾川县。申请执行人王四海与被执行人杨秋方、李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7)豫0324民初7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于2018年12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2019年3月25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秋方、李永福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李永福名下有车牌号豫C×××××轩逸牌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又通过线下到栾川县国土资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杨秋方、李永福名下的房产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1月25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19日对被执行人杨秋方游戏机等电玩设备公开拍卖,流拍,2019年2月2日以64700.8元二次拍卖,再次流拍。2019年3月14日将被执行人游戏机等电玩设备以64700.8元以物抵债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四海抵偿债务。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通过通知到庭将被执行人杨秋方、李永福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杨秋方、李永福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四海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该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鲁方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