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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208民初1218号

陈焕胜与张秋宇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21-06-28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共有纠纷
当事人
陈焕胜;张秋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208民初1218号

原告:陈焕胜,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张秋宇,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唐山市丰润区. 原告陈焕胜与被告张秋宇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永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焕胜、被告张秋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焕胜诉称,2018年3月30日,被告欠原告3万元,并打下欠条,声明在2019年1月4日之前全部还清。到款日,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欠款3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秋宇辩称,这个钱是我离婚前欠的,离婚了把债务分给我前妻了,这个钱应该由我前妻来还,我有离婚协议,前妻也签字了,这个钱我就不应该还了,应该由我前妻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焕胜与被告张秋宇系朋友关系。2013年,二人在同一工地干活,因工地没有给付工程款,遂将一套房产抵顶工程款给付原、被告二人。后原、被告商定该房产归被告张秋宇所有,由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经陆续给付,被告尚欠原告3万元。2018年3月30日,被告张秋宇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今欠陈焕胜3万元正,大写叁万元正。经双方协商,债务人必须于2019年1月4日前将全部还清,由于债权人没有按时全部还清,诉讼费由债权人承担。债权人:张秋宇1302211989080543152018年3月30日”。后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万元。 另查明,被告张秋宇与案外人刘芳姿于2018年4月23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欠陈焕胜叁万元,全部由女方偿还。”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条、离婚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张秋宇欠原告陈焕胜款项,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可以证实,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欠款不还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张秋宇偿还欠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该欠款因离婚协议约定应由案外人刘芳姿偿还的主张,因被告张秋宇与案外人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本案原告,故被告该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张秋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焕胜欠款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张秋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永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栾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