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81执1477号
申请执行人:张俊秋,女,194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孙治军,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朱巧玲,女,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现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本院在执行张俊秋与孙治军、朱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1481民初26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治军、朱巧玲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1481执14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玉东
审判员 刘永涛
审判员 朱连亭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晓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