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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27执64号

付世万与安世宏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付世万;安世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27执64号 申请执行人付世万,男,195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村民,现住该村,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安世宏,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村民,现住该村,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付世万与安世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安世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世宏支付申请执行人付世万借款本息共计400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3月26日就还款事宜达成和解协议于2019年3月26日支付8500元、2019年4月10日前付11500元、剩余20000元于2019年6月10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7执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金 成 执 行 员 杨 会 军 执 行 员 刘 瑶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阳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