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冀1102执699号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衡水同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凤岭买卖合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即: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106000元后全部清结,申请执行人已确认被执行人已按和解意向履行,并同意本案执行结案。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8)冀1102民初405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