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民初27号
原告:重庆星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李家沱林荫村****2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710324096。
法定代表人:李冬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开梅,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勇,重庆市渝北区茨竹法律服务者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文,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原告重庆星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重庆星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星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星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星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 彬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雨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