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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881执423号

曹顺利、俞方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顺利;俞方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881执423号

申请执行人:曹顺利,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33岁,汉族,号码342531198509202819,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执行人:俞方美,女,1972年9月29日出生,46岁,汉族,号码342524197209292244,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曹顺利与被执行人俞方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8)皖1881民初4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凤维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盛子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