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1刑初13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玉娟,女,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西平县。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陈基涛,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婉霞,女,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杨军,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玉娟、刘婉霞犯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志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玉娟及其辩护人陈基涛、被告人刘婉霞及其辩护人杨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一)胡玉娟介绍卖淫犯罪事实自2017年10月开始,被告人胡玉娟利用微信多次介绍失足妇女在东莞市万江区、南城区、厚街镇等地进行卖淫活动,每次从中收取100元的介绍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8年5月10日,胡玉娟、英姐(情况不详,另案处理)通过微信介绍失足妇女杨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到东莞市南城街道宏远酒店0901房进行了卖淫活动。事后,杨某收取嫖客(情况不详)1500元嫖资,杨某通过微信转账700元给英姐。2.2018年5月10日,胡玉娟通过刘婉霞微信介绍失足妇女小五(情况不详,另案处理)到东莞市南城街道宏远酒店0901房进行了卖淫活动。3.2018年5月10日,胡玉娟、××孙某(情况不详,另案处理)通过微信介绍失足妇女美琪(情况不详,另案处理)到东莞市厚街镇丰汇酒店505房进行了卖淫活动。4.2018年5月8日,胡玉娟、×××桃花(情况不详,另案处理)通过微信介绍失足妇女玉环(情况不详,另案处理)到东莞市厚街镇金座1111房进行了卖淫活动。5.2018年5月8日,胡玉娟、×××紫薇(情况不详,另案处理)通过微信介绍失足妇女小五(情况不详,另案处理)到东莞市南城区铂威酒店608房进行了卖淫活动。6.2018年5月8日,胡玉娟、×××英子(情况不详,另案处理)通过微信介绍失足妇女李雪(情况不详,另案处理)到东莞市厚街镇怡莎酒店511房进行了卖淫活动。7.2018年5月8日,胡玉娟、×××桃花(情况不详,另案处理)通过微信介绍失足妇女小利(情况不详,另案处理)到东莞市尚水酒店V03房进行了卖淫活动。8.2018年5月6日,胡玉娟、×××英子(情况不详,另案处理)通过微信介绍失足妇女燕子(情况不详,另案处理)到东莞市万江区柏丽酒店421房进行了卖淫活动。(二)刘婉霞介绍卖淫犯罪事实自2018年3月开始,被告人刘婉霞利用微信多次介绍失足妇女到东莞市东城区、寮步镇、万江区及南城区等地进行卖淫活动,每次从中收取100元至200元不等的提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8年5月9日20时许,刘婉霞通过微信介绍失足妇女王某2(另案处理)到东莞市东城街道火炼树完美酒店917房进行了卖淫活动。2.2018年5月9日,刘婉霞通过微信介绍失足妇女王某1(另案处理)到东莞市寮步镇维也纳酒店东莞汽车东站店8806房进行了卖淫活动。王某1收取了嫖客(情况不详)1200元嫖资后,于当日16时许,通过微信转账700元给刘婉霞。3.2018年5月10日0时许,刘婉霞通过微信介绍失足妇女王某2到东莞市万江街道尼罗河国际大酒店(房号不详)进行了卖淫活动。事后,王某2收取了嫖客(情况不详)900元嫖资后,于当日1时35分许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刘婉霞。4.2018年5月10日,刘婉霞、胡玉娟通过微信介绍失足妇女小五(情况不详,另案处理)到东莞市南城街道宏远酒店0901房进行了卖淫活动。2018年5月11日12时30分许,公安机关到胡玉娟位于东莞市南城街道荣鑫商城福来街B47号的317房检查,现场抓获刘婉霞、胡玉娟,并缴获刘婉霞作案手机3部,缴获胡玉娟作案手机1部以及介绍卖淫的记账本1本。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如下证据:1、证人王某1(卖淫女)的证言,证实在2018年4月底开始卖淫,至今一共18次。其2018年5月8日通过娜姐微信(微信号×××,昵称:×××紫薇聊天号)的介绍分别到旭华酒店、东城万达一公寓25楼一房间、南城一酒店以及另一次不记得的地点卖淫4次。5月9日13时许、15时许、19时许通过娜姐微信介绍分别到东城主山君子兰酒店一房间、东莞汽车东站附近的维也纳酒店一房间、中堂中明酒店一房间卖淫,分别收了1250元、1200元和1320元。5月10日17时许,其通过娜姐微信介绍到樟村维也纳酒店8815房卖淫,嫖客是一个年约30岁的男子,还没开始性交就被抓获。证人王某1的指认照片,指认出2018年5月9日14时46分、16时34分许维也纳酒店监控录像截图是其本人,13时30分截图上的男子是嫖客。指认出其微信与“娜姐”的介绍卖淫转账记录。指认介绍其卖淫的微信娜姐(微信号×××,昵称:×××紫薇聊天号)。指认出嫖客给其的嫖资。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于2018年4月下旬开始卖淫,共卖淫约20次。称其不直接跟嫖客联系,都是通过微信(其微信号×××)跟一名叫娜姐(微信号×××,昵称:×××紫薇聊天号)的女子联系,嫖客都是由娜姐联系的,然后娜姐通知其上门提供性服务的。5月9日20时许,其在微信上接到娜姐的通知,让其到东莞市东城火炼树完美商务酒店提供性服务,当时收取嫖客450人民币现金的嫖资,当中包含路费的,嫖客将剩余的550元人民币通过微信转账给娜姐了。这次其为嫖客提供了90分钟的上门服务,提供一次性交行为。嫖客年龄约30岁,身高约175CM,中等身材,短头发,身穿白色上衣。5月10日0时许,其在微信上接到娜姐的通知,让其到万江维也纳酒店提供性服务,这次其通过微信收取嫖客900元人民币嫖资,其将当中的500元人民币通过微信转给娜姐,后来嫖客又另外微信转账100元人民币给其作为路费,其为客人提供了一次性服务,做完后在酒店睡着了,3时才离开,嫖客年龄约40岁,身高约165CM,中等身材。5月10日19时许,娜姐介绍其到东城樟村维也纳酒店卖淫,其刚去到酒店房间就被抓。证人王某2的指认照片,指认2018年5月9日21时32分完美商务酒店监控录像截图上的男子是嫖客。指认出其微信转账给“娜姐”的嫖资。指认出介绍其卖淫的娜姐的微信(微信号×××,昵称:×××紫薇聊天号)。3、证人杨某(卖淫女)的证言,证实其于2018年4月开始卖淫,其是通过英姐(或称“蓝姐”,微信号×××)在微信上告知地点,其就过去嫖客开好的房间进行卖淫。2018年5月其在微信上收到英姐的信息,然后去到南城宏远酒店九楼一间房为一名男子提供性服务,收了1500元人民币,其收了500元,700元转给了英姐,嫖客年约35岁,身高约1.6米,身材偏胖。证人杨某的指认笔录,指出其微信号为“xuehua0020406”;指认出“万江小婷1400”是英姐为其做的推荐的信息图片;指认出×××是英姐使用的微信号。指认英姐介绍其去卖淫的聊天记录。指认出2018年5月10日16时11分宏远酒店监控录像截图上的女子是其本人,14:59分上的男子就是嫖客。4、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从2015年年底开始介绍卖淫嫖娼,指证“×××A市区紫薇聊天号。595”聊天号也是介绍卖淫的。称其是一名业务员,主要介绍嫖客嫖娼,如果有嫖客需要嫖妓,其就从经纪人那里要女孩子过来介绍给嫖客嫖娼。其微信号一个是GGHHKK0769,昵称是“A000老字号(工作号)”,后因为卖淫女“甜甜”联系不上,其就把这个微信号注销了;后其重新注册了xxhh20082008,昵称是A000老字号(主号);其还有另一个微信号是×××,昵称是A000一米阳光(聊号)。其一般每单从中收取100-150元提成,至案发,其大概介绍了约500人卖淫嫖娼,获利约5、6万元。其认识“×××A市区紫薇聊天号。595”这个聊天号,这个号也是介绍卖淫的。证人李某1的指认照片,指认出其使用的微信号以及微信介绍卖淫的情况,指认他与“×××A市区紫薇聊天号。595”介绍卖淫的聊天记录。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6、搜查笔录,证实搜查胡玉娟位于东莞市南城街道荣鑫商城福来街B47号317房的情况,缴获作案手机和记账本,搜查笔录上有胡玉娟的签名。7、搜查笔录,证实搜查刘婉霞人身的情况,缴获三部手机。8、物证手机一部、笔记本一本,证实是在胡玉娟住所缴获胡玉娟的作案手机和介绍卖淫记账本。9、三台手机,证实是扣押刘婉霞的作案手机。10、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扣押胡玉娟黑色苹果7手机一部,记账本一本,持有人是胡玉娟,均有胡玉娟本人签名确认。11、鉴定书,证实在胡玉娟住所扣押的笔记本中记录的字迹与样本上胡玉娟的字迹是同一人书写。1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胡玉娟、刘婉霞被抓获的时间、地点及经过等,刘婉霞在胡玉娟住所东莞市南城区荣鑫商城一起被抓获。13、胡玉娟手机微信账号、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收藏的经纪人推广卖淫女信息,证实胡玉娟微信昵称为juan,微信号×××。2018年5月11日1时许,该微信联系“××孙某”介绍卖淫女“小婷”到厚街丰汇酒店卖淫,事后收取“××孙某”350元。××孙某、×××紫薇、×××英子下单等微信从2017年11月开始至案发均有多次转账给该微信。该微信收藏有多个介绍卖淫女卖淫信息。14、刘婉霞手机微信账号,证实刘婉霞介绍卖淫使用的×××紫薇聊天号、×××-小曼看图号(不作回复)、×××-小曼以及微信好友中卖淫女ZZ白某、ZZ晨晨的微信号。15、宏远酒店2018年5月10日0901房间开房记录,证实宏远酒店0901房2018年5月10日15时许登记入住人为陈某某。16、厚街丰汇酒店2018年5月10日505房住客登记记录,证实该酒店505房5月10日23时许登记入住为李某,次日3时25分许退房。17、东城完美酒店2018年5月9日917房间开房记录,证实完美酒店917房2018年5月9日17时许登记入住人为阚某某,当日23时许退房。18、维也纳酒店东莞汽车东站店8806房2018年5月9日开房记录,证实8806房登记入住人为李某1。19、笔记本及其里面记录的内容,证实扣押胡玉娟的笔记本,记载有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介绍卖淫的情况,与其第1份供述一致。20、通话清单及开户资料,证实胡玉娟、刘婉霞使用的手机号码于2018年1月23日至2018年6月20日的通话情况。根据清单显示,胡玉娟与刘婉霞于2018年3月8日、9日、4月12日有3次联系。2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王某1、王某2、杨某的卖淫行为作出行政处罚。22、铂威酒店开房记录,证实铂威酒店608房5月8日登记者为曹某、覃某、陈某某。23、厚街金座店开房记录,证实厚街镇金座店1111房5月8日登记者为李某1、冯某某。24、怡莎酒店开房记录,证实怡莎酒店511房5月8日登记者为邓某某、叶某某。25、柏丽酒店开房记录,证实柏丽酒店421房5月6日登记者为陈某某。26、130××××****手机号码的通话清单及开户资料,证实130××××****的手机号码客户名称为胡某,该号码于2015年10月27日开户,于2018年2月6日主动销号,又于2018年8月8日开户,无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12日的通话记录。27、胡玉娟、刘婉霞微信交易记录,证实微信号为×××(胡玉娟)与微信号为×××(刘婉霞)的交易记录,分别是5月8日16时18分200元,17时58分750元,5月10日23时06分500元,5月11日0时25分500元。28、微信交易记录,证实微信×××、×××(胡玉娟)与×××、man664004196、sxm137××××****(刘婉霞),×××(王某2),wangfang991102(王某1),在2018年5月的微信交易记录及登记注册客户资料。29、李某2使用手机微信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实李某2使用“A000一米阳光(聊号)”、“A000老字号(主号)”微信介绍卖淫的情况。根据李某2与“×××A市区紫薇聊天号。595”的聊天记录,李某2有联系“×××A市区紫薇聊天号。595”多次介绍卖淫女去卖淫。30、情况说明,证实暂无法抓获胡某到案的说明情况。31、全国人口信息、调查函,证实被告人胡玉娟、刘婉霞的个人基本情况,案发时均已年满十八周岁,无违法犯罪前科。32、宏远酒店2018年5月10日相关视频监控,证实5月10日15时许卖淫女杨某出入宏远酒店及901房的情况。33、厚街丰汇酒店2018年5月10日-11日有关视频监控:证实该酒店人员出入情况,其中该酒店505房11日0时许先有一名男子进去,后于2时许有一名女子进出,44分许该女子离开,那名男子后于3时15分许离开。34、东城完美酒店2018年5月9日视频监控,证实卖淫女王某2与一名男子于2018年5月9日21时32分许进入该酒店917房,后于23时许离开该酒店的情况。35、维也纳酒店东莞汽车东站店2018年5月9日视频监控,证实卖淫女王某1出入该酒店8806房的情况。36、抓获视频,证实抓获刘婉霞、胡玉娟的过程,根据视频显示,房内只有刘婉霞、胡玉娟两人,桌子摆放着饭菜,抓获两人后,公安机关立即让两人指认各自的手机及手机聊天记录和其他涉案物品,胡玉娟对其中一部手机和记账本声称是自己的并指认。37、被告人刘婉霞的供述。被告人刘婉霞对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刘婉霞称其电话号码为159××******、137××××****、136502518114,有三个微信号,分别是×××紫薇聊天号、×××-小曼看图号(不作回复)、×××-小曼。2018年5月11日12时许,其在南城区荣鑫商城福来街B47号317房间内和胡玉娟一起被抓。其从2018年3月开始介绍他人卖淫,以微信推送介绍的方式进行,嫖客需要卖淫女进行性交易,就联系其,而其把一些中介推荐的卖淫女的照片推荐给嫖客,嫖客选中那位卖淫女后,其就根据嫖客提供的酒店地址和房号等信息发送给那名中介,中介再通知卖淫女过去酒店,事成后,中介就把其所得的介绍费发回给其。其与中介都有三七分成或二八分成,每次有100至200元的提成,至今获利4、5万元人民币。其在前两天左右也直接介绍过两名卖淫女子(一名叫微信昵称叫ZZ白某W2251600765,一名叫ZZ晨晨wangfang991102)到东城维也纳酒店那里卖淫。其有介绍叫“万江小婷”的女孩子去卖淫。“万江小婷”是一个微信昵称叫“蓝天”的中介带的,那些女孩子叫她“英子”,还有一个微信昵称叫“大宝”的都是这个人使用的,她是在万江一带带女孩子的中介。和其一起被抓的胡玉娟(手机号码135××××****,微信名为JUAN,微信号:×××)也有介绍卖淫,平时有向其推荐失足女子。2018年5月10日那天,胡玉娟称有嫖客需要卖淫女子,其就用“紫微”那号推荐了卖淫女子给她,其记得卖淫女是去了宏远酒店。其没见过胡玉娟的妹妹,不认识胡玉娟的妹妹,也不知道她妹妹叫什么名字。其去胡玉娟家里,没有其他人在,一直都是其和胡玉娟两个人在家里。被告人刘婉霞的辨认笔录,辨认出介绍卖淫的胡玉娟。被告人刘婉霞的指认照片,指认出其介绍卖淫使用的×××紫薇聊天号、×××-小曼看图号(不作回复)、×××-小曼。指认卖淫女ZZ白某、ZZ晨晨的微信号。38、被告人胡玉娟的供述。被告人胡玉娟曾供认称2018年5月11日其和刘婉霞在东莞市南城区荣鑫商城福来街B47号317房间内吃饭时被抓,在其房内检查出一本记录其介绍卖淫人员的账本,其手机上也有介绍他人卖淫的信息。其使用的是一部黑色苹果7手机,手机号码135××××****。其从2017年10月开始介绍卖淫,全记在账本上。一般是通过微信发送卖淫信息,然后让客户选女孩子,挣取中间差价的方式。嫖客是以前其在酒店上班的一些客户,卖淫女通过一些微信群向一些经纪人要的,也有一些是自己身边认识的。其介绍了132次,人数大约有53人,从记账算了一下共64443元的卖淫活动获利。根据记账本,其2018年5月5日向刘婉霞要了一名为“婉君”失足女子,客人约在南城铂威酒店616房;5月6日在万江柏丽酒店421房向业务×××英子要了一名为“燕子”的失足女子;5月8日向×××桃花在厚街金座1111房要了一名叫“玉环”的失足女子;5月8日在铂威酒店608房向×××紫薇要了名为“小五”的失足女子;5月8日向×××英子在厚街怡莎511房要了名为“李雪”的失足女子;5月8日在尚水酒店向×××桃花要了名为“小利”的失足女子;5月10日在南城宏远酒店901房向×××英子要了失足女子“小婷”,向“紫薇”要失足女子“小五”;5月10日在厚街丰汇酒店向××孙某要了名为“美琪”的失足女子。其每介绍一次卖淫可以获利100元,其从事介绍卖淫的手机号、微信号以及微信提现的银行卡都是其妹妹胡某(手机号码177××××1133、17719182301)的实名,但是一直是其使用的,其妹妹不知道其介绍卖淫。刘婉霞没有工作,是从事介绍卖淫活动的,手机号码159××××****,有三个微信号,第一个微信×××紫薇,昵称×××紫薇聊天号;第二个微信×××紫薇看图,昵称×××紫薇看图号(不回看);第三个微信小曼,昵称×××-小曼。被告人胡玉娟的辨认笔录,认出刘婉霞就是参与介绍卖淫的女子;辨认出胡某。被告人胡玉娟的指认照片,指认出其使用的昵称为juan的微信(微信号×××);指认出其微信向××孙某要卖淫女的聊天记录;指认出向××孙某、×××紫薇、×××英子下单介绍卖淫获利的转账记录;指认出其介绍卖淫使用的手机及记账本。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玉娟、刘婉霞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均构成介绍卖淫罪,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胡玉娟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辩解称其没有介绍卖淫。
被告人刘婉霞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胡玉娟的辩护人当庭提出以下无罪辩护意见:1、指控被告人胡玉娟介绍卖淫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根据疑罪从无原则,被告人胡玉娟不构成介绍卖淫罪;2、被告人胡玉娟没有介绍卖淫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介绍卖淫的行为,不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刘婉霞的辩护人当庭提出以下罪轻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的四宗介绍卖淫的部分事实存疑,被告人刘婉霞介绍卖淫的人数及次数事实不清,应遵循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酌情予以认定;2、被告人刘婉霞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3、被告人刘婉霞系初犯、偶犯;4、被告人刘婉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辩护人当庭提出对被告人刘婉霞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玉娟、刘婉霞介绍卖淫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玉娟、刘婉霞无视国法,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玉娟、刘婉霞犯介绍卖淫罪,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起诉书关于刘婉霞介绍卖淫的第三宗事实地点应为东莞市万江街道维也纳酒店,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刘婉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玉娟当庭提出其没有介绍卖淫的辩解意见,与
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且被告人胡玉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多次反复,故对被告人胡玉娟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胡玉娟的辩护人当庭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胡玉娟在归案后第一份、第二份笔录均是有罪供述,详细供述了介绍卖淫的具体过程,并在归案当天指认了其亲手书写记录卖淫信息的账本、用于介绍卖淫的手机。另鉴定书也证实账本记录内容系被告人胡玉娟的笔迹。被告人胡玉娟介绍卖淫的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账本、搜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视频监控及截图、同案人刘婉霞的供述等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胡玉娟构成介绍卖淫罪。故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胡玉娟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婉霞的辩护人当庭提出被告人刘婉霞介绍卖淫的人数及次数事实不清,应遵循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的辩护意见,经查,关于被告人刘婉霞介绍卖淫的四宗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婉霞归案后供认不讳,虽在第3份笔录中否认第一宗犯罪事实,但当庭亦全部供认不讳,且另有微信登记注册信息、微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视频监控及截图等相互印证,故该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婉霞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刘婉霞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胡玉娟、刘婉霞均适用判处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本院予以采纳。随案移送的手机四部,系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玉娟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刘婉霞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手机四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树松
人民陪审员 李志敏
人民陪审员 陈 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佳煊(附页)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