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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3158号

梁国威与方小莉、鹤山市弼隆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鹤山市弼隆木业有限公司;梁国威;方小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民终3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国威,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小莉,女,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原审

被告:鹤山市弼隆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梁某1。

上诉人梁国威因与被上诉人方小莉及原审被告鹤山市弼隆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21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梁国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胡 剑

审 判 员  麦闻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睿

书 记 员  何绮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