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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6执恢54号之三

凤城市利德硼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凤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凤城市凤辉硼业有限公司、王志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凤城市利德硼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凤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凤城市凤辉硼业有限公司;王志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6执恢5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凤城市利德硼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凤凰城区。

法定代表人:何俐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凤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鸡冠山镇。

法定代表人:王志辉,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凤城市凤辉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鸡冠山镇。

法定代表人:王俊国,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志辉,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凤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理,住河北省迁安市青园小区。 申请执行人凤城市利德硼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凤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凤城市凤辉硼业有限公司、王志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辽06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9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凤城市利德硼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诺参与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转让被执行人辽宁凤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并交付保证金200万元。2018年12月27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河北迁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凤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凤城市凤辉硼业有限公司、凤城市利德硼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志辉自愿达成六方协议,且已履行。第三人凤城市利德硼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主体,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以(2019)辽06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凤城市利德硼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6执恢54号案的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凤城市利德硼材料科技有限公与被执行人辽宁凤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凤城市凤辉硼业有限公司、王志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递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6执恢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于景明 执行员 :白国杰 执行员 :赵晓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冠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