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0811执4132号

任成福、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李营街道办事处北马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成福;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李营街道办事处北马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811执4132号

申请执行人:任成福,男,195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李营街道办事处北马庄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成福与被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李营街道办事处北马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811民初58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焦兴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宁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