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26民初694号
原告:平原县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闫鹏,总经理。
被告:李建海,男,49岁,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原告平原县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平原县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原县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原县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平原县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