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902民初476号
原告:陈国圣,男,汉族,1967年11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东街南二街坊锦尚锦尚锦骊都国际小区**综合楼商业服务302。
负责人:杨成,该公司经理。
原告陈国圣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陈国圣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圣撤诉。案件受理费1199元,减半收取599.5元,由原告陈国圣负担。
审 判 长 陈南新
人民陪审员 肖经武
人民陪审员 鲁 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 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