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822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单来才: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萝北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显贵:男,194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桦南县。
申请人单来才与被申请人张显贵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黑0822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单来才申请再审称,1、原审程序违法。再审申请人于2017年初在萝北县老市场西门羊肉铺子经营饮食业至今,不在鹤岗市与母亲同住,在申请人没有接到开庭传票及起诉状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就以申请人缺席作出判决是错误的。原审法院仅凭其2017年10月26日其送达人员的自行签字的送达回证来认定视为申请人接到开庭传票是错误的,且申请人不在原审法院送达起诉状的地点与母亲共同居住,申请人母亲年龄大,不知道也不懂,从原审法院邮寄送达的专递邮件详情单地址可证申请人不与母亲同住的事实,因此原审法院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系送达主体错误,剥夺了申请人参与诉讼的权利,作出错误的判决,应当依法纠正。2、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的父亲在偿还完4000元本金时,被申请人当时同意不要利息了,原审法院仅凭2016年12月21日的收据(补的)及卢跃喜的证言来认定张显贵向卢跃喜支付利息14400元是错误的,如果当时张显贵真的支付了利息14400元,张显贵为什么时隔8年才向申请人追偿,因此被申请人行驶追偿权不符合常理,且这么多年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主张权利。综上,原审法院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系送达主体错误,没有依法送达给申请人,且认定事实系未经传票传唤按缺席作出的判决,人民法院对本案应当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单来才提起再审申请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提起再审的条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向单来才同住成年家属留置送达诉讼材料的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单来才收到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单来才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单来才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卢 震
审判员 郭丽波
审判员 刘丛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卢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