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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523执1889号

刘万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万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523执1889号

申请执行人:刘万蕾,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满勇,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刘万蕾与满勇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523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40000元,向本案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万蕾与被执行人满勇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如下:2019年6月20日还款1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将剩余30000元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冯吉臻

审判员 彭 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毕少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