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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终2130号

陈朝灿、陈忠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朝灿;陈忠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终21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忠耿,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朝灿,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上诉人陈忠耿因与被上诉人陈朝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1民初4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上诉人陈忠耿提供的上诉状载明的地址邮寄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但该邮件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应视为本院已向上诉人陈忠耿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上诉人陈忠耿收到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忠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金琪

审 判 员 黄小丹

审 判 员 陈亚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鲍冬凡

书 记 员 吴彬彬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PAGE 2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