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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91执618号

丁国生、肖克剑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21-09-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国生;肖克剑;孙立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191执618号

申请执行人:丁国生,男,196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

被执行人:肖克剑,男,196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执行人:孙立强,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本院在执行丁国生与肖克剑、孙立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2017)皖0191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克剑、孙立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94131元(其中人工工资1271100元,迟延履行利息顺延至款清,案件受理费7920元,执行费15111元),或查封、提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唐 峻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晋超

书 记 员  卢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