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191执618号
申请执行人:丁国生,男,196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
被执行人:肖克剑,男,196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执行人:孙立强,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本院在执行丁国生与肖克剑、孙立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2017)皖0191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克剑、孙立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94131元(其中人工工资1271100元,迟延履行利息顺延至款清,案件受理费7920元,执行费15111元),或查封、提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唐 峻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晋超
书 记 员 卢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