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6民初1105号
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长滨路****2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5U6GYW8L。
法定代表人:诸葛方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兰平,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坤寿,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坤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林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周之平
书记员黄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