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823民初813号
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
法定代表人:杨振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华,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居民,系公司员工。
被告:王素龙,男,约54岁,汉族,闻喜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素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闫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许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