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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281民初1228号

景德镇汇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韩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景德镇汇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281民初1228号原告景德镇汇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江春花。被告韩英,女,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住乐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德镇汇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景德镇汇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汇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景德镇汇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国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宝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