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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202执2828号之一

罗广洪、陆关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21-08-15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广洪;陆关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202执28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罗广洪,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陆关丰,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罗广洪与被执行人陆关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的(2018)粤1202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陆关丰应向申请执行人罗广洪归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844元。因被执行人陆关丰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广洪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期间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陆关丰名下有车牌号为粤H×××××的车辆可供执行,2018年12月24日,本院以(2018)粤1202执282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并锁定了上述车辆,因该车辆因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罗延平

审判员  郭 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康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