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781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袁某,男性,1990年3月16日出生,住吉林省。
被执行人:郭某,女性,1995年8月18日出生,住吉林省-松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某与被执行人郭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剩余案款未到生效判决的给付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781执3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