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302执6468号申请执行人临沂高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059043363L,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鼎国际广场1号楼2935室。申请执行人赵言超,男,1996年4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苍山县。被执行人赵其平,男,1962年7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高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言超、赵其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302民初12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11月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消费行为,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并采取措施。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但余额过少不足标的额;查封了被执行人赵言超名下车辆,暂未实际扣押到。现查明,一定期限内暂无法履行完毕。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次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02174.3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晨阳
审判员 刘本和
审判员 孙宗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宁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