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2民初4103号
申请人:某某银行,住所地长沙市韶山北路。
负责人:洪某某,行长。
被
申请人:李某,男,汉族。申请人某某银行与被申请人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某银行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某的银行存款1447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某某银行以自有财产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某银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某的银行存款1447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案申请费1244元,由某某银行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雪晴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