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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22执428号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光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21-05-13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光辉;张冬玲;刘延松;李董光;胡叶超;尹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2执42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高青县青城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李岩松,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光辉,男,1981年7月3日出,汉族,住高 青县花沟镇胡官村107号。

被执行人:张冬玲,女,1980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高青县。

被执行人:刘延松,男,198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高青县。

被执行人:李董光,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

被执行人:胡叶超,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

被执行人:尹晓,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胡官村62号。 本院在执行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 人刘光辉、张冬玲、刘延松、李董光、胡叶超、尹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与被执行人刘光辉、张冬玲、刘延松、李董光、胡叶超、尹晓达成长期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高青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2执4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雁飞

审判员  宋 杰

审判员  孙爱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史雪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