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2执42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高青县青城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李岩松,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光辉,男,1981年7月3日出,汉族,住高 青县花沟镇胡官村107号。
被执行人:张冬玲,女,1980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高青县。
被执行人:刘延松,男,198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高青县。
被执行人:李董光,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
被执行人:胡叶超,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
被执行人:尹晓,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胡官村62号。 本院在执行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 人刘光辉、张冬玲、刘延松、李董光、胡叶超、尹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与被执行人刘光辉、张冬玲、刘延松、李董光、胡叶超、尹晓达成长期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高青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2执4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雁飞
审判员 宋 杰
审判员 孙爱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史雪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