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执1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
法定代表人:金泽民,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崔建锋、姚展,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贾洪高,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
被执行人:新伍中洛阳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城东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任喜如,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被执行人贾洪高、新伍中洛阳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豫03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贾洪高、新伍中洛阳置业有限公司给付199175.81元及执行完毕时相应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申请执行费3086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2019年1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2.2019年1月16日、2019年3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银行存款及证券、车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新伍中洛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三个银行账户有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贾洪高名下的财产线索。因我院已受理新伍中洛阳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故中止对新伍中洛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三个银行账户存款的执行。3.2019年2月15日,本院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贾洪高名下公积金线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2019年2月15日,本院到洛阳市××登记中心及洛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贾洪高名下房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贾洪高在洛宁县城台北国际1-1-403备案房产一套。5.2019年3月6日,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贾洪高户籍所在地走访调查,洛宁县故县镇窑瓦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称,贾洪高及其父母一家三口均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到被执行人贾洪高名下备案房产所在地洛宁县城台北国际楼盘调查,发现该楼盘尚未建设完毕,处于停工状态。6.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伍中洛阳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焦亚婷向我院提交(2015)洛民破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我院已受理任喜茹对新伍中洛阳置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我院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依法作出(2019)豫03执1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止本案对新伍中洛阳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并向双方当事人邮寄送达。7.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9)豫03执121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崔建锋,崔建锋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新伍中洛阳置业有限公司已进入重整阶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贾洪高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贾洪高、新伍中洛阳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崔建锋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崔建锋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洪
审判员 沈可可
审判员 李予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