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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84执恢66号

王岩与卜杰、李云海、刘文国、李云江、都铁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岩;卜杰;李云海;刘文国;李云江;都铁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284执恢66号

申请执行人:王岩,男,1967年3月6日生,住磐石市。

被执行人:卜杰,男,1959年3月7日生,住磐石市。

被执行人:李云海,男,1970年8月10日生,住磐石市。

被执行人:刘文国,男,1957年10月21日生,住磐石市。

被执行人:李云江,男,1972年6月27日生,住磐石市。

被执行人:都铁君,男,1968年10月14日生,住磐石市。本院在执行王岩与卜杰、李云海、刘文国、李云江、都铁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王岩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其为(2015)磐执字第1032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并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岩要求被执行人卜杰、李云海、刘文国、李云江、都铁君给付借款本金29,999.68元、利息22,586.85元、案件受理费750.00元,合计53,336.5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证券、工商信息、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有车辆登记信息但未实际扣押,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查询了不动产登记调查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4、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针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理财产品、保险进行了专项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6、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7、本案未执行标的款53,336.53元。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 岩

审判员 林 涛

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