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802民初795号
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适中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中平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03460507。
主要
负责人:吴培金,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丽,女,系原告员工。
被告:谢信国,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周全英,女,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谢盛水,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谢腾雯,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适中支行(以下简称龙岩农商行适中支行)与被告谢信国、周全英、谢盛水、谢腾雯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岩农商行适中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信国、周全英、谢盛水、谢腾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岩农商行适中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宣告谢信国在龙岩农商行适中支行办理卡号为6228××××3108的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提前到期;2.判令谢信国立即偿还在龙岩农商行适中支行办理的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截止2018年12月22日的透支本金89438.07元、利息12177.53元、违约金3946.71元,合计105562.31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透支本金89438.0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75‰计算的利息及从2018年12月份起每月按当月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违约金;3.判令周全英、谢盛水、谢腾雯对谢信国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谢信国、周全英、谢盛水、谢腾雯承担本案所有涉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拍卖费等。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9日,谢信国向龙岩农商行适中支行申请福万通贷记卡,申请金额为100000元,并由周全英、谢盛水、谢腾雯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依照谢信国的申请及周全英、谢盛水、谢腾雯的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龙岩农商行适中支行核准并向谢信国发放卡号为6228××××3108的普惠金融卡,卡片授信额度为100000元,授信期限为3年,月利率为9.75‰,并与谢信国签订《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合约第二条第3项:普惠金融卡支持“随借随还”,系统根据甲方透支金额按日计收利息、费用。甲方需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归还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等,根据本人资金流使用情况,全部或部分归还本金,若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足额归还相应的利息及费用,对不足部分,按规定支付违约金;第四条第5项:甲方未按照本合约使用普惠金融卡,导致对乙方利益的损害或存在造成损害的极大可能,经乙方通知或警告,甲方未在规定时期内改正或采取乙方认可的补救措施的,乙方有收回或不发卡给甲方的权利,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普惠金融卡,甲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甲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一次偿清;第五条第9项:甲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或利息(含手续费、年费等相关费用)的,或乙方认为甲方资信情况恶化、发生丧失或可能丧失还款能力等可能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乙方有权依法向甲方催收并停止甲方使用卡片,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全额偿还所欠款项。乙方因向甲方催收欠款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保全费以及本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它费用),均为甲方承担。合约还约定了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以此同时龙岩农商行适中支行与周全英、谢盛水、谢腾雯于2017年4月17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第二条: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第三条: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八条第一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三)债务人或保证人违反合同约定;(四)债务人逃废债、失联等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谢信国领卡后陆续透支现金,但其利息仅交至2017年11月22日,经龙岩农商行适中支行多次催收,谢信国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同时也多次向周全英、谢盛水、谢腾雯进行催收,但均未履行担保责任。截至2018年12月22日,谢信国尚欠龙岩农商行适中支行透支本金89438.07元、利息12177.53元、违约金3946.71元,以上款项合计105562.31元。综上,龙岩农商行适中支行认为,合约已明确约定甲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乙方有权向持卡人催收,追缴并有权贷记卡持卡人使用卡处,且乙方有权要求持卡人全额偿还所欠款项,谢信国作为持卡人违反合同约定,且经龙岩农商行适中支行多次催收仍未归还结欠款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最高额担保合同》已明确约定债务人逃废债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现谢信国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向周全英、谢盛水、谢腾雯催收、追缴在龙岩农商行适中支行为谢信国担保的普惠金融卡所欠的款项。周全英、谢盛水、谢腾雯作为保证人已违反合同约定,且经过龙岩农商行适中支行多次催收仍未归还结欠款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谢信国、周全英、谢盛水、谢腾雯未作答辩。 龙岩农商行适中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谢信国、周全英、谢盛水、谢腾雯对龙岩农商银行适中支行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龙岩农商行适中支行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
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龙岩农商行适中支行主张的事实一致。2016年11月10日,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发布公告,将滞纳金调整为违约金,计算标准同滞纳金。另查明,龙岩农商行适中支行主张的最低还款额为各行社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违约金为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最低5元,逐月累算。2019年1月18日,本院完成对谢信国、周全英、谢盛水、谢腾雯起诉状等应诉材料的送达工作。
本院认为,龙岩农商行适中支行与谢信国签订的《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全面履行。谢信国签订领用合约后,龙岩农商行适中支行向谢信国发放普惠金融卡。谢信国在使用普惠金融卡期间,未依约定偿付因此产生的债务,显属违约,应限期偿还全部款项。周全英、谢盛水、谢腾雯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按《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承担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周全英、谢盛水、谢腾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谢信国追偿。综上,龙岩农商行适中支行主张谢信国办理的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提前到期,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合同解除时间以2019年1月18日为准。龙岩农商行适中支行要求谢信国提前偿还透支本金89438.07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12月22日尚欠的利息12177.53元和违约金3946.71元,同时支付自2018年12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75‰计算的利息和自2018年12月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金额的5%计算的违约金,担保人周全英、谢盛水、谢腾雯承担上述款项连带清偿责任,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和违约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谢信国、周全英、谢盛水、谢腾雯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适中支行与谢信国签订的《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于2019年1月18日解除; 二、谢信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适中支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透支本金89438.07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12月22日尚欠的利息12177.53元和违约金3946.71元,还应支付自2018年12月23日始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75‰计算的利息和自2018年12月23日始至款清之日止按每月最低还款额(即当期应还本金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的总和)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最低5元,逐月累算;利息和违约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 三、周全英、谢盛水、谢腾雯对谢信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周全英、谢盛水、谢腾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谢信国追偿; 五、驳回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适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1元,减半收取计1205.5元,由谢信国、周全英、谢盛水、谢腾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代理
审判员 魏 国 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静(代) 附: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判决书履行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10××××44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新罗区人民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