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29民初251号
原告:李云龙,男,199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州市。
原告:祝景星,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霁霁、马文涛,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臧石磊,男,199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李云龙、祝景星与臧石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李云龙、祝景星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云龙、祝景星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李云龙、祝景星共同负担。
审判员 魏 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