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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9民初251号

李云龙、祝景星等与臧石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云龙;祝景星;臧石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29民初251号

原告:李云龙,男,199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州市。

原告:祝景星,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霁霁、马文涛,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臧石磊,男,199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李云龙、祝景星与臧石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李云龙、祝景星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云龙、祝景星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李云龙、祝景星共同负担。

审判员 魏 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