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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6民辖终8号

吉林珂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恒源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珂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恒源工程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6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珂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

法定代表人:王宏,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恒源工程分公司。住。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参乡路/div>

负责人:许继光,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吉林珂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珂海水利水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恒源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恒源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松县人民法院(2018)吉0621民初22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珂海水利水电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抚松县人民法院(2018)吉0621民初2287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该条未直接定义堤防为不动产,抚松县人民法院有扩大解释不动产定义之嫌。抚松县人民法院将本案界定为不动产纠纷,并依此确定管辖法院错误。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涉案合同第八条已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管辖法院,故本案应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恒源工程分公司以珂海水利水电公司未按《水利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由提起诉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行为地位于抚松县露水河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抚松县人民法院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专属管辖权。虽然,涉案《水利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第八条约定发生争议管辖法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的规定,抚松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珂海水利水电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其管辖权异议申请亦不能得到支持。综上,抚松县人民法院驳回珂海水利水电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珂海水利水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得天

审判员  王淑艳

审判员  李雪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