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结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渝0120执387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品胜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璧山区青杠街道杨柳安置区**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85749868A。
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松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凤笙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5071643D。
法定代表人:秦文坤。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品胜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松录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20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品胜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5000元,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松录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无不动产所有权,无车辆信息,无银行信息。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重庆松录科技有限公司高消费。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本金3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8)渝0120执387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舟
审判员 胡克中
审判员 鲍仲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