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14民初3562号
原告:王敏,女,1986年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春博,男,1985年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李扬,男,1988年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王敏诉被告李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7元,减半收取162.35元,由原告王敏承担。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