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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14民初3562号

原告王敏诉被告李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敏;李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14民初3562号

原告:王敏,女,1986年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春博,男,1985年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李扬,男,1988年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王敏诉被告李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7元,减半收取162.35元,由原告王敏承担。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