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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执9570-2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高衍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高衍华;付春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9570-2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责人韩光聚,行长。被执行人高衍华,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付春莲,女,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91民初137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2月0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案件申请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91执95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代理

审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 扬 更多数据: